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請於校園加強提醒,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觸法。
(二)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虞。
(三)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上開涉及校園著作權議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已製作「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等說明,請至該局網站下載,取得路徑為首頁(http://www.tipo.gov.tw/)/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請連結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