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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46條規 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為保障著作權人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著作權法第46條規 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敬請各位教師遵循。

著作權法第46 條規定之 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 或 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 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 或 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二、修法之目的及適用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 、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 上述條文 第 2 項 規定已 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 師在進行遠距教 學時,可如同現場課堂一 樣 ,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在採取了 「 合理技術措施 」 後,可以將他人已公開 發 表 的著 作,透過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 式,傳達給來上課的學 生 如 在遠距教學 時 播放電影 小 片段 作解說 或 利用網路素材 作為範例等 。

三、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由於 前述規定所 允許 的 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 僅限有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 因此學 校及教師 必 須採取「 合理技術措施」 來 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 未經選課之人 即非在校生 或沒 有註冊 選課的人 接觸遠距 教學 內容 ,才可 以 主張合理使用。 而 所謂 「合理技術措施」 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 一 )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 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二)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應於學習平臺應於學習平臺作科作科技措施之技措施之限制限制,,僅僅可讓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得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個人帳號、、密碼登入密碼登入該學習平該學習平台台,,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遭不當破解、利用。遭不當破解、利用。

 (三)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使用者個人帳號帳號、密碼提密碼提供予他人供予他人。

 (四)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仍得採取其他較帳號、密碼更能密碼更能有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接觸遠距教學接觸遠距教學內容的內容的措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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