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旨:轉知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正發布,檢送發布公告(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7年5月21日文藝字第10730141473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修正案資訊,請參考文化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83898.html)公告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修正案說明懶人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