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4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25225號
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
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
、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
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
規定。爰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
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
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三、有關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請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
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首
頁/著作權/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並
將前開宣導資料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頁)
專區,並應適時更新及於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