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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二)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三)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 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四)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
             予減輕處罰。
二、本裁罰基準電子檔已公告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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