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請依法務部104年9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辦理
主旨:關於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行政機關對受益人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事,請依法務部104年9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4年9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說明二所敘,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從而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者,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應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之決議意旨辦理,即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例如: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5項規定)外,於行政機關以函文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不得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作成處分並移送執行);另請即檢視有無是類案件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如有,請即審酌有無撤回執行並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意旨辦理之必要,以維人民及行政機關權益,並避免爭議。
三、隨函檢附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之掃描檔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