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增訂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08年5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5110號函總統公布增訂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08年5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5111號令公布函文影本如附件。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5月10日臺教技(一)字第1080068605號號函辦理。
二、相關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 十 一 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二)第 十 二 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第三十二條之一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