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D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