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文化部修正「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十條條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70199400號函辦理。 二、檢附文化部原函、修正條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含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