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內政部修正公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轉財政部107年6月14日台財產公字第10700181140號函送內政部修正公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下稱自建自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下稱修繕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自建自購辦法第2條第2項及修繕辦法第3條第3項均新增第3款,明定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以利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各機關為推動公共建設或處理國有土地之占用,經審慎評估須拆遷民眾住宅者,可適時協助民眾依上述規定申請住宅補貼。
二、請本部各機關及公立大專校院若為推動公共建設或處理國有土地之占用,經審慎評估須拆遷民眾住宅者,可適時協助民眾依上述規定申請住宅補貼;另公私立大專校院請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向所屬教職員生宣導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