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轉知司法院秘書長函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7年4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70014870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107年4月24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11212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秘書長函略以,該院前於106年12月15日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提供民眾直接掃描QRcode碼(附件)或輸入網址之方式連結ADR專屬網頁;另由東森電視台錄製「天秤的人生-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影片,透過淺顯易懂方式介紹ADR制度,及教導如何利用上開平台查詢符合需求之ADR機構尋求協助。上開平台及影片均經張貼於該院外部網站ADR資訊專區(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三、另查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37條,增列體育紛爭仲裁機制,該體育紛爭仲裁機制屬ADR範疇,又以本部體育署目前刻正研擬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辦法草案,爰請本部體育署於該辦法訂定發布,並完成體育紛爭仲裁機制建置後,依司法院秘書長函說明二辦理下列事項:
(一)外部網頁以超連結方式直接連結該院ADR專區網址;並轉請所屬ADR機構或委託辦理之ADR機構,日後如遇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變動時,主動函知該院,以利更新該院ADR查詢平台之相關資訊。
(二)於相關從業人員辦理訓練或研習時,適時推廣ADR制度及該院ADR專區之相關資訊。
(三)主動向洽公民眾告知ADR制度及該院ADR專區相關訊息。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函電子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