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7年3月5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