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B號函轉106年9月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604525420號與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51080號會銜函及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影附發布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