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國立大專校院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為財源之出國案件,是否屬「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適用範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06年7月28日臺教綜(三)字第1060106513號函及第1060106513A號函諒達。
二、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除政府經費外,尚包括多項自籌收入,基於自主管理原則且學校對於校務基金之運用已有相關控管機制,故行政院於103年12月12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1點之規定,排除設
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適用該要點,期以分級管考之精神,賦予學校行政簡化及自主管理之彈性。
三、另依本部於104年8月20日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8點第2項之規定:國立大專校院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自籌收入為財源所支應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各校所定之收支管理辦法自行審核。
四、綜上,嗣後國立大專校院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為財源之出國案件,請依各校所定之收支管理辦法核實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