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文化部函知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第15條規範事項

主旨:轉知文化部函知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第15條規範事項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6年5月8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2007237號函辦理。
二、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業於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在案,新增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規定。
三、有關上開法規所稱「處分」,係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
四、爰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