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 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
主旨:
轉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5年12月14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B號函(如附件)辦理。
A095J0000Q0000000_1050176736_di.pdf
A095J0000Q0000000_1050176736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