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 條,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主旨:
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附件1),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304B號函、內政部105年12月6日台內移字第1050964481號函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5條規定辦理(附件2)。
二、檢送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1份。
A095J0000Q0000000_0177858AA0C_di.pdf
A095J0000Q0000000_0177858AA0C_ATTCH1.pdf
A095J0000Q0000000_0177858AA0C_ATT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