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內政部函請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修正第1059條有關子女得從父姓或母姓之規定,及99年5月19日修正第1059條有關成年子女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無須父母同意之規定,以落實性別平權,請協助依說明二方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5年1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363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為加強宣導效果,請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版、跑馬燈或公布欄等方式,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密集宣導子女從姓,文稿內容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