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主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號令修 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9年6月8日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B號函辦理。

     二、本次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配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於1 08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刪除「公有」2字,

            並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爰修正本細則第16條規 定;並配合其他實務現況修正相關規定文字。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