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90年11月5日台(90)陸字第9015528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一案,請惠予維持原「密」等級,至110年1月1日再行檢討是否解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7月17日陸法字第104990710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