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我國法規無法以機關名義持有之股份...,非屬國有財產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範圍,其處分無國有財產法之適用

主旨:財政部函示依我國法規無法以機關名義持有之股份、股票或債券,及各機關持有股份、股票或債券以外之國內外掛牌指數股票型基金(即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之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非屬國有財產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範圍,其處分無國有財產法之適用,詳如該部原函,請查照參辦。
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7日台財產接字第10430002860號函辦理(如附原函影本)。